(1)水底電纜應是整根的,當整根電纜超過制造廠的制造能力時,可采用軟接頭連接。
(2)通過河流的電纜,應敷設于河床穩定及河岸很少受到沖損的地方。在碼頭、錨地、港灣、渡口及有船停泊處敷設電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當條件允許時,應深埋敷設。
(3)水底電纜的敷設,必須平放水底,不得懸空。當條件允許時,宜埋入河床(海底)0.5m以下。
(4)水底電纜平行敷設時的間距不宜小于最高水位水深的2倍;當埋入河床(海底)以下時,其間距按埋設方式或埋設機的工作活動能力確定。
(5)水底電纜引到岸上的部分應采用穿管或加保護蓋板等保護措施。其保護范圍:下端應為最低水位時船只擱淺及撐篙達不到之處,上端高于最高洪水位。在保護范圍的下端,電纜應固定。
(6)當電纜線路與小河或小溪交叉時,應穿管或埋在河床下足夠深處。在岸邊水底電纜與陸上電纜連接的接頭處,應裝有錨定裝置。
(7)水底電纜的敷設方法、敷設船只的選擇和施工組織的設計,應按電纜的敷設長度、外徑、質量、水深、流速和河床地形等因素確定。
(8)水底電纜的敷設,當全線采用盤裝電纜時,根據水域條件,電纜盤可放在岸上或船上,敷設時可用浮筒浮托,嚴禁使電纜在水底拖拉。
(9)水底電纜不能盤裝時,應采用散裝敷設法。
(10)敷設船的選擇,應符合下列條件:
1)船艙的容積、甲板面積、穩定性等應滿足電纜長度、質量、彎曲半徑和作業場所等要求;
2)敷設船應配有剎車裝置、張力計量、長度測量和水深一導航、定位等儀器,并配有通信設備。
敷設船上的放線架保持適當的退扭高度。敷設時根據水的深淺控制敷設張力,應使其入水角為30°~60°;采用牽引頂推敷設時,其速度宜為20~30m/min;采用拖輪或自航牽引敷設時,其速度宜為90~150m/min。
(11)水底電纜敷設應在小潮汛、憩流或枯水期進行,并應視線清晰,風力小于五級。水底電纜敷設時,兩岸應按設計設立導標。敷設時應定位測量,及時糾正航線和校核敷設長度。水底電纜引到岸上時,應將余線全部浮托在水面上,再牽引至陸上。浮托在水面上的電纜應按設計路徑沉入水底。
(12)水底電纜敷設后,應作潛水檢查,電纜應放平,河床起伏處電纜不得懸空;并測量電纜的確切位置;在兩岸必須按設計設置標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