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范《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13由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98年版本基礎上進行全面修訂,認真總結了火災事故教訓和我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的實踐經驗,參考了國內外相關標準規范,吸取了先進的科研成果,廣泛征求了設計、監理、施工、產品制造、消防監督等各有關單位的意見。
強制性條文釋義:《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是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強制性技術規定,是參與建設活動各方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依據。
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條為強制性條文(共計24條),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共分12章和7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消防聯動控制設計、火災探測器的選擇、系統設備的設置、住宅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系統供電、布線、典型場所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
1.補充有關線型火災探測器、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區域顯示器、消防應急廣播、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專用電話、火災警報裝置,以及模塊等設備或部件的工程設計要求,使規范內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實際需要。
2.增加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住宅建筑火災報警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要求。
3.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區、電纜隧道等典型場所使用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程設計要求。
4.細化消防聯動控制的工程設計要求,使規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3.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用于人員居住和經常有人滯留的場所、存放重要物資或燃燒后產生嚴重污染需要及時報警的場所。
3.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自動和手動兩種觸發裝置。
3.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應選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
3.1.4系統中各類設備之間的接口和通信協議的兼容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有關規定。
3.1.5 任一臺火災報警控制器所連接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總數和地址總數,均不應超過3200點,其中每一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200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臺消防聯動控制器地址總數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所控制的各類模塊總數不應超過1600點,每一聯動總線回路連接設備的總數不宜超過100點,且應留有不少于額定容量10%的余量。(新增內容)
條文解析:
該條明確了任一臺火災報警控制器所連接的設備和地址總數及其單一總線回路連接的設備數、任一臺消防聯動控制器地址總數及其單一聯動總線回路連接的設備數。此規定是為了保證系統工作的穩定性、可靠性及靈活性,但是規范及其條文說明中,并未明確給出如何計算點數。
3.1.6 系統總線上應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每只總線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消防設備的總數不應超過32點;總線穿越防火分區時,應在穿越處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新增內容)
條文解析:
在總線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往往會出現因某一部件出現故障( 如短路) 而導致整個報警系統無法正常工作的情況。
當系統分支總線出現故障(如短路)時,會造成系統整體的癱瘓;當系統局部出現短路故障時,總線隔離器會自動將存在短路故障的部分從系統中隔離出去,從而保證其他分支系統正常工作及系統的整體功能不受故障的影響,當故障修復后,總線隔離器會自動接通總線,使修復后的分支系統接入系統。
總線短路隔離器具有反應靈敏、響應時間短、總線修復后自動恢復、采用安裝簡單且維修方便的模塊式結構、具有指示燈、隔離狀態明確醒目、可作為小系統故障檢測工具的特點。(自帶短路隔離功能總線短路隔離器畫法不被認可。)
△
極端情況
環形結構和樹形結構的對比做法,建議選用樹形結構的總線短路隔離器。
樹形結構的系統設計比較清晰,類似于供配電中的放射式供電方式(可以將消防樹形結構的設計和強電設計中照明配電設計進行類比學習,消防模塊箱和接線箱可看作是一個配電箱,每一個回路可以看作是配電箱的一個出線回路,配電箱回路到線路末端有對供電半徑和壓降的要求,而對消防接線箱和模塊箱到末端的設備數量有要求) ,但相比環形結構的設計, 樹形結構的設計會增加作圖量。
3.1.7 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控制器外,每臺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不應跨越避難層。(新增內容)
3.1.8 水泵控制柜、風機控制柜等消防電氣控制裝置不應采用變頻啟動方式。(新增內容)
條文解釋:
常見的啟動方式很多:直接啟動、降壓啟動、軟啟動等。在降壓啟動時,最典型的就是星-三角啟動,注意應放大一些線管。
3.1.9 地鐵列車上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通過無線網絡等方式將列車上發生火災的部位信息傳輸給消防控制室。
3.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形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僅需要報警,不需要聯動自動消防設備的保護對象宜采用區域報警系統。
2.不僅需要報警,同時需要聯動自動消防設備,且只設置一臺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的保護對象,應采用集中報警系統,并應設置一個消防控制室。
3.設置兩個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護對象,或已設置兩個及以上集中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應采用控制中心報警系統。
什么是“聯動自動消防設備”
聲光報警?切非消防電源?
聯動門禁系統?
“聯動自動消防設備”,是指通過輸入、輸出模塊對設備進行控制及接收反饋。區域報警系統允許使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輸出接點不經過模塊直接控制設備。
GB4717-2005火災報警控制器“5.2.3.2 控制器可設置其他控制輸出(應少于6點),用于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和消防聯動設備等設備的控制,每一控制輸出應有對應的手動直接控制按鈕(鍵)。”
應用舉例:驅動火災警報器、切非消防電源、聯動門禁系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