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廳裝函〔2016〕2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智能制造試點示范2016專項行動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125號)工作部署和要求,現就試點示范項目推薦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薦的基本條件
(一)項目實施單位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
(二)項目技術上處于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試點示范項目使用的關鍵技術裝備、軟件需安全可控。
(三)項目須符合《2016年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要素條件》(見附件1)中相應模式的具體要求。
(四)項目在降低運營成本、縮短產品研制周期、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產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五個方面已取得顯著成效,并持續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長性。
二、推薦程序及要求
(一)試點示范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好本地區項目申報工作,各申報企業對項目申報書(格式見附件2)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的試點示范項目一般不超過10項。各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的試點示范項目一般不超過3項。中央企業項目通過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
(二)優先在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中,推薦基礎條件好、成長性強、符合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標準要求、開展多種模式試點示范的項目,并按推薦項目的優先順序填報智能制造試點示范推薦項目匯總表(格式見附件3)。
(三)推薦工作應遵循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原則。推薦部門應加強對最終確定的試點示范項目的指導,并對其發展智能制造給予支持。
(四)請各推薦單位于2016年5月25日前將項目匯總表一式2份、申報書一式10份及其電子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